林行止專欄 林行止 2008-04-18
對沖基金不受監管金融市場風高浪急
一、
經營對沖基金真是天下第一營生,看昨天本報第十四頁去年十大對沖基金經理的收入表,便知道筆者所言無虛。
對沖基金首創者鍾斯(A.W. Jones, 1901-1989),澳洲人,四歲隨家庭移民美國,在哈佛社會學系畢業後,曾在內河船上當事務長、美國駐柏林使館三等秘書、西班牙內戰戰地記者,一九四一年獲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學博士(論文〈生命、自由和資產〉)後,進入《財富》當記者,專跑財經線,從分析報道投資活動之中,他悟出一種「最佳管理財富的方法」,便是拋空以「對沖」(hedging,「對沖基金」之名由是而起)手上所持股票。香港投資者對這種做法的好處太清楚了,昔年筆者便譯之為「穩陣(健)投機」。鍾斯四九年辭職,以四萬元(美元.下同)積蓄加上從親友招募的六萬元,合共十萬元資金成立A.W. Jones合夥人基金,並以借貸(leverage)增加入市籌碼;鍾斯認為拋空和借貸是「為達穩健獲利標的的投機工具」,是中肯的看法。基金管理人收取百分之二管理費及分紅為盈利二成的行規(如果有盈利便不收管理費),都為他所定;現在當然大為不同,惟這兩種收費原則不變。
《財富》在一九六六年發表長文介紹鍾斯公司的業績(勝於當年流行的互惠基金遠甚),自此鍾斯一夕成名,景從者多、跟風者眾,其中最出名的幾位都是香港投資者熟悉的,如畢非德、索羅斯和畢格斯(退休的「大摩」首席投資策略員)……。在一九七○年,對沖基金數量在二百間左右,經歷一九七三─七四年大熊市,虧蝕慘重而清盤者數不在少,基金數目減至六十八家;直至九十年代索羅斯的量子(對沖)基金和羅拔遜的老虎(對沖)基金「跑贏全行」,獲利以億元為單位,對沖基金又成為當紅行業。如今全球約有一萬家,管理資金總額在二萬八千億至三萬億之間!
對沖基金均以合夥人形式組成、合夥人人數有上限,最多不逾百人,和人人可以買賣的互惠基金不同,對沖基金的「合夥人」都是「信用昭著身家厚重」(accredited)的投資者。所以有這些限制,都是為了走法律罅而設,惟有如此,才可免受美國國會一九四○年通過的投資公司法令的約束及不受證監會監管。不過,有這種種不是人人有機會可成為「合夥人」的規限,一種基金的基金(Fund-of-Funds)應運而生,它們一般收百分之一點五管理及盈利百分之十的花紅,據今年三月國家經濟研究局一份工作報告,基金的基金有採擷對沖基金精華的優點、限制遠遠不及「合夥人」嚴格,因此頗受投資者歡迎;九十年代流入對沖基金的資金有百分之十一歸基金的基金,新世紀以來此比例已增至約四成(NBER.org/papers/w13944)。
二、
對沖基金經理的收入,一般是鍾斯定下的「二和二十定律」,「二」是收取所管理資金百分之二為管理費,「二十」則是以二成盈利作「誘因費」(incentive fee);不過,由於不受法例規限,其收費因此因人(管理人)而異,那些業績優異的當然「飛擒大咬」,比如在昨天本報刊出那張表中位列第三的西蒙斯,其管理的Medallion fund便收百分之五管理費加利潤百分之四十四為花紅,即與「合夥人」對分。鍾斯時代有分紅便不收管理費的舊例,早成絕響。
基金經理分紅,表面上看,是「合夥人」有利潤時,管理人亦分杯羹,這種「獎勵」,理論上可使他們加倍努力炒賣,實際上並不如此,基金經理在年結有利潤時理所當然地分了二成(一般情況),而不論盈虧,都可收百分之二的管理費。舉例而言,十億資本的基金在第一年賺百分之二十,而第二年蝕百分之二十,「合夥人」有些微損失(要從本金中支付管理費),但經理人第一年可分四千萬(盈利二億的二成),第二年反盈為蝕,經理人不僅無錢可分,而且根據行規,他必須等待「合夥人」賺回蝕去的資金後才能分紅,這即是說,若第二年蝕百分之二十,第三年盈利要多於二億元,即「合夥人」收回損失後的剩餘,經理人才有份分享。這種要經理人承擔損失的安排,非常合理,頗合賞罰分明之旨,問題是不少基金經理遇上虧蝕時便把基金結束(把剩餘資金按份額攤還「合夥人」),然後另起爐灶(許多時是換個招牌而已),如此一來,等於基金經理在有盈利時有獎但虧損時免受罰,這即是說,如手風不順,虧損的只是「合夥人」,他們並無損失,雖然沒有分紅,卻有管理費可收。這種「制機」,令對沖基金經理人膽大「妄」為,不惜借盡瘋狂炒賣;由於「借盡」(槓桿比率很高),籌碼大,買中賣中時獲利驚人,經理人和「合夥人」皆大歡喜;如果看錯市,他們有固定收入,苦的只是「合夥人」。對沖基金所以成為金融市場最大炒家,原因在此。假若經過次按風暴後對沖基金的營運仍不受限制、監管,金融市場(股市和市)急升暴瀉將成常態!